《2009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从初版之时,就因编排上的科学性、新颖性、实用性,迅速获得广大考生认同。至今已历经6年的司法考试检验,其间汇集和分析了众多考生的经验与教训,不断完善与提升,旨在使《2009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更符合司法考试的考查规律,减轻考生复习法条的压力,形成独辟捷径且成效显著的“飞跃版”司法考试法规复习方法。
宪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004年10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89年lO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lO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004年10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001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8月27日)
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00年7月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03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6年10月3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5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01年4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002午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06年2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
国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1990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2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98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2000年12月28日)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年5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2月25日)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1965年11月15日)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
(1970年3月18目)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1992年3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6年8月14日)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年9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2006年8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0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1991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
(1988年2月1日)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1987年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1987年4月lO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1997年4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8年4月23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05年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1999年3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
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000年1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2001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2006年3月21日)
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007年1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1998年5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5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7月23日)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年4月11日)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年1月1日)
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007年7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5年11月14日)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199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004年4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2004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2004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2004年3月31日)
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1966年10月14日)
司法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2006年10月31目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2001年6月30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01年10月18日)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1998年9月7日)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2002年9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83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2001年6月30日修正)
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
(2002年3月7日)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2007年5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007年lO月28日)
法律援助条例
(2003年7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2004年3月19日)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2004年3月20g)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05年8月28日)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02年3月3日)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6年6月29日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1998年12月29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0年4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
(2001年8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002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2002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
(2005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5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7年10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3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5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9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5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6年1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年5月9日)
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96年3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车1月19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9月2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1999年9月2l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9年8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1998年5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
(2001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2003年3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2003年3月1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05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06年9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2006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1年4月4日)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2006年12月28日)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4月22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2007年2月24日)
……
民法
商法
民事诉讼法
……
(一)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予以完备;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已完备的,应将仲裁通知连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费用表各一份一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也应同时发送给被申请人。
(二)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受理案件后,应指定一名秘书局或秘书处的人员协助仲裁庭负责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工作。第十二条答辩(一)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其分会秘书处提交答辩书。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答辩书由被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电传、传真、电报号码、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2.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3.答辩所依据的证明文件。(二)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答辩书。(三)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第十三条反请求(一)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
(二)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在其反请求书中写明具体的反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
(三)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费用表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仲裁费。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手续已完备的,应将反请求书及其附件发送申请人。申请人应在接到反请求书及其附件后30天内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提交答辩。
(五)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反请求答辩书。
(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四条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
申请人可以对其仲裁请求提出更改,被申请人也可以对其反请求提出更改;但是,仲裁庭认为其提出更改的时间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受理其更改请求。
第十五条提交仲裁文件的份数
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文件时,应一式五份;如果当事人人数超过两人,则应增加相应份数;如果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一人,则可以减少两份;如果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或证据保全申请,则应相应增加一份。
第十六条仲裁代理人
(一)当事人可以授权委托仲裁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