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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语言文字规范手册     作  者: 语文出版社 编

08"语言文字规范手册 作  者: 语文出版社 编

  • 商品编号:9787801846556
  • 最多购买:30
  • 上架时间:200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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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版 社: 语文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06-4-1
  • 字  数: 345000
  • 版  次: 4
  • 页  数: 374
  • 印刷时间: 2008/02/01
  • 开  本: 大32开
  • 印  次: 10
  • 纸  张: 胶版纸
  • I S B N : 9787801846556
  • 包  装: 平装

 

 

 

内容简介

本手册是根据1993年增订本重新排印的。为了使材料准确可靠,实用便查,这次重排,我们除增补了国际标准《文献工作——中文罗马字母拼写法》,更换了新修订发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标点符号用法》《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三项国家标准之外,并根据1997年7月4日《关于发布〈现代汉语通用字笔顺规范〉的联合通知》的精神,对《现代汉语通用字表》和《现代汉语常用字表》的字序作了调整。此外,还对原件的内容、文字、注音和体例一一作了认真的核订,改正了由于技术原因出现的疏漏错误;重新编制、调整了个别材料的编排次序,并作必要的说明或注释;在《简化字总表》《现代汉语常用字表》《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之后分别附有《简化字总表检字》(“从拼音查汉字”“从简体查繁体”“从繁体查简体”)、《3500常用字笔画检字表》(常用字和次常用字混合编排)和《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笔画检字》。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国务院批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的请示》的通知
关于重新发表《简化字总表》的说明
简化字总表(1986年新版)
简化字总表检字
 从拼音查汉字
 从简体查繁体
 从繁体查简体
现代汉语常用字表
 3500常用字笔画检字表
现代汉语通用字表
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
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表
汉字统一部首表(草案)
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
标点符号用法
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
 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笔画检字
汉语拼音方案
文献工作——中文罗马字母拼写法(ISO-7098)
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
中国人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法
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
中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名称汉语拼音字母缩写表
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
中文书刊名称汉语拼音拼写法
附录
 新旧字形对照表
 汉语拼音字母名称读音对照表
 

书摘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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